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不收费,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三条第(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移送给共同管辖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找法网提醒大家:如果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成立的,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决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上诉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