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办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22-07-0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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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包括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是否适用抵押制度,其中土地所有权、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等就无法办理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主要包括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人身份证件、资信证明等等。
一、

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为: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找法网提醒您,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留意房产是否属于适用抵押的范畴之内。

二、

办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三、

房产抵押登记的流程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经过以下的流程:

  1.备齐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以及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购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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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在哪里办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作为担保,但不转移其占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需前往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程中,抵押合同双方应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附上以下文件或其复印件: 1.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 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 动产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4. 抵押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 5. 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 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需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一旦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即设立;但若未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手续?不动产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房产抵押一般需要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6、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7、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8、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不动产抵押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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