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动产可以不需要登记,一般它是以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的;但是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未经登记。没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