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7-11 0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形式。为他人伪造虚开发票达到一定数额会触及刑法,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主体分类及主要犯罪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吗?

  行为犯指只要有行为,即本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虚开后的用途通常是被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也可以是为着其他目的,如只为虚增公司营业额而企业双方约定好“对开”或多方“环开”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的;如果是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结果加重情形。

  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和和骗取出口退税,目的仅是为了虚增营业额,双方或多方“对开”或“环开”虚开的,虽然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可以不构成其他结果犯的涉税犯罪,但肯定可以构成本罪。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而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删除了死刑,将最高刑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删除了原条文第二款:“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条款删除,即不再以国家税款上的损失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打击的是虚开行为,其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不须造成实际的偷税、骗税等后果为必要条件,这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犯罪在结果上有数额要求是不同的。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交纳增值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仅对增值的部分征收17%税,购货方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中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产生向国家交纳增值税的问题,也即只有当行为人一方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款损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仍然是犯罪结果加重的问题,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曾有地方法院对国有企业之间为虚增业绩而相互虚开(对开),法院以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从而未损及国家税收管理为由不予以处罚的刑事案例,该判决无疑是有问题的,大多数地方法院都是判决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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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增值税暂行条例》
  •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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