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21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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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最高院对于民事诉讼的起诉讲究的是证据,在进起诉的时候,要先准备所需的证据和材料,了解一下起诉的具体流程,向法院提交所需的相关证据。
一、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二、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相关介绍,对于民事诉讼的处理,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处理流程,尤其是提前准备所需的材料和证件,了解一下调取证据的方式,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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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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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并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规定是:
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3.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所做证言能依法作为案件证据使用。此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同时,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则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而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则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的规定,法律上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
1. 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
2.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
4. 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