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应纳税所得额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条件1:企业纳税所得额应当在300万以下。
(二)从业人员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条件2:企业从业人数应当在300人以下。
(三)资产总额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条件3:企业现在资产总额为5000万以下。
小微企业月应税销售额不足3万元(季度不足9万元)免征增值税,但不一定就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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