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 谁决定

更新时间:2022-05-25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由审理该案件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中,决定回避的主体一致。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一、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如下:

  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

  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民事诉讼书

二、

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引起的诉讼;

  (二)商事案件,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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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意见》第八十五条
  •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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