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
办理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相片;
(三)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居住证相片回执(或二代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五)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六)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七)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八)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九)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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