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2-05-13 09: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权文书应当是具有给付货币或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的关系是需要明确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是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的,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
一、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二、

什么情况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常见的主要错误有:违反自愿、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公证原则,特别是债务人尚未作出强制执行承诺,而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单方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对尚有争议的事项出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主体错误,特别是对合伙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书公证,在未分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误将自然人责任公证为组织责任,或者将组织责任公证为自然人责任,等等。通过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种裁定是不予执行的裁定,是不接受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定,而不是断定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裁定。因此裁定虽要记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但不涉及公证机关的权力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就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三、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也是会有一定的范围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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