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定义

更新时间:2023-04-1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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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定义?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

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定义

  (一)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4.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

二、

土地出让手续有哪些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二)受让方提供

  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提供

  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

  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件(4份)。

三、

土地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比如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划拨的,不过这类房屋在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的定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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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的内涵
划拨土地是国家划拨的,是免费的。而出让是需要交出让金的。如果划拨土地转让的话,是需要补交出让金的
土地出让和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有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出让的方式又分为招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无偿转让使用,一般用于公益建设、公共设施、国防建设等。 <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br/>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br/>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br/>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br/> 第三百四十八条 <br/>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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