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2-07-10 0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侵权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负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侵权行为又分为特殊侵权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那么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

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

二、

特殊侵权情形推定过错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在一般过错责任中,举证应由受害人承担,诉讼证明的义务与主张赔偿的权利是一致的,举证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在推定过错责任中,举证是由行为人来履行的。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并指示其提出无过错反驳理由,若无反驳理由,或者反驳理由不成立,就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人反驳证明的义务与承担赔偿的责任是相联系的,反驳证明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赔偿责任的免除。法律所创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简单沿用;这种规则将诉讼中的举证义务从受害人移转于行为人,着眼于行为人提出有无过错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这种民事责任较一般过错责任严格。在判明事故因果关系和认定有无过错十分困难的特殊侵权行为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迅速而全面地获取证据,弄清案件事实,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推定过错责任的规定,最早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3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损害、主人对雇佣人在执行受雇职务所致的损害,学校教师和工艺师对学生和学徒所致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父母,教师能证明自己不能防止损害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时可免除责任。法国民法的这一规定,以后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仿效。

三、

特殊侵权的责任举证主体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一般来讲,对他人构成侵权行为的,此时就需要根据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侵权人是可以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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