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休产假多少天

更新时间:2023-06-0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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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工作过程中,休假是经常听见的事情,这也涉及很多大家关注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休产假的事情。那么北京休产假多少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北京产假多少天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北京休产假

二、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

休产假期间五险一金单位正常给交吗

  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缴纳五险一金。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综上所述可知,北京市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一共为128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北京休产假多少天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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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是多少天?
一、北京陪产假是多少天 1. 北京陪产假是15天。在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二、国家法定产假为多少天 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产假一共是多少天
1. 北京产假规定是: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2.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3.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二胎产假是多少天?
1. 北京产假规定是: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2.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3.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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