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认定的?

更新时间:2022-04-19 15: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认定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认定的?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待遇

二、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何浮动?

  (一)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2、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1、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2、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3、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三、

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的待遇如何认定的?的相关知识,在遇到工伤涉及到索赔、保险、等级认定等事务时,一定要遵照法律程序办事,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是否有特殊规定和相关的新政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不区分城市还是农村户籍,腰椎骨折程度不同,鉴定的等级不同,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不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同时,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则可享受伤残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在重庆彭水,高一下册休学一学期后想读高二,通常要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学校会依据学业进度等情况评估,若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
1分钟前
你有证据证明你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刘江律师
刘江律师
5分钟前
若能证明是被诈骗,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应及时报警并联系支付宝平台说明情况,一般不会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啊,依法维权吧
遇到的这样的问题呢,很同情你。但是呢,这个地方这个事情需要尽快的解决。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