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更新时间:2022-05-28 15: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房价居高不下,租房变成了绝大多数人的选择,租赁合同是经常听见的对象,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法律适用问题。那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们主要介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以及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所涉及的问题。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该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如其为动产,则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应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只能用以为特定目的使用,例如用于展览。否则,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不能为租赁。不动产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目前仅限于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土地尚未包括在内,这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多有不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耕地、宅基地皆可成为租赁物,我国则仅认可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一见解将权利认可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但与法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就实现当事人的法律意图而言,还有画蛇添足之嫌,因而,应尽快承认土地 得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我国的经济实践在这一方面,再资助走在了法律的前面,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地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在一定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将土地交回,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例如,出租淫秽录像带、出租枪支等即为无效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如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经营资格可能的,租赁合同为不生效的合同;如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经由审批手续取得租赁物的经营资格,该合同应认出定为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现存的物,但不以现存的物为必要。当事人就将来之物成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也应为有效。但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应为出租人将来可取得之物。如以出租人确定不能取得的物为标的物,则租赁合同因其自始不能履行而应为无效。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法,对二者并无资格上的特别要求。尤其注意,即使订阅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并非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换句话说,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也得成为生效合同。另需注意,一物数租的情况下,数个租赁合同都可以成为生效合同。

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二、

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唐某

  被告:**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何某受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系**乌当贵荣建筑材料租赁站(个人经营)业主。2007年8月19日、12月20日,被告何某(协议乙方)与**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新型第七工程处(协议甲方)签订防护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拟将其承建的贵阳大兴星城35号楼外脚手架及防护架柴、模板支撑架及装饰架材料供应委托乙方施工,工作内容及承包范围、方式为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及防护架与卸料平台塔桥,由乙方包工包料;支撑内脚手架由乙方提供钢管和扣件,甲方组织撘设。在签此协议前,**乌当贵荣建筑材料租赁站于同年6月5日与被告何某签订租赁合同,载明:出租单位**租赁站(甲方),承租单位**建工集团七公司(乙方),施工地点小河大兴星城花园;乙方向甲方租赁材料,在租赁期内,材料的入库和出库,双方的材料员在入库单据上签字后,表示对质量和数量的认可。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0日前,甲方前往乙方处核对,如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将按租金总额的10%交纳滞纳金。租赁价格钢管每日每吨2.5元,扣件每套0.007元,顶托每颗每日0.1元,材料损坏按当时市场价格赔偿。违约金按租赁材料总值的20%。合同签订后,**租赁站共计提供钢管167.3223吨、扣件29760套、顶托1900只,收货人均为被告何某。此后原告与何某于2007年8月至2009年2月期间多次签署结算单,此期间的架料租金共计463173.05元,另在2009年1月4日的结算单载明“差材料赔偿合计485464.6元,租赁单位何-涛”。原告以被告未付清租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租金393173.05元、滞纳金497625.63元、架料损失款485464.6元,共计1376266.28元。经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唐某以**租赁站的名义于2007年6月5日与何某订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履行了合同提供架料的义务,而何某未依约付清租金、归还架料,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租金393173.05元及赔偿架料损失485464.6元的诉请,提交有发料单、收料单和结算清单及相关凭证,此部分单据均签有何-涛的名字,何某对此亦无异议,对于该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法院支持按10%的约定计算,支持46317.3元。

  (法院判决)

  一、何某于判决生活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金393173.05元给唐某;二、何某支付违约金46317.31元;三,何某赔偿租赁架料款485464.6元;四,**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对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综上所述可知,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主要适用法律为民法典。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租赁合同的概念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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