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证明可以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 《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如何向法庭举证分居事实呢?仅凭空口说分居,对方否认后,法律就难以认定分居事实,因此必须提供确切的分居证明,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离婚分居证明由婚姻一方当事人书写,分居证明要写明分居的原因、时间等事项。能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共同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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