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四)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五)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六)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一)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二)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三)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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