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赔偿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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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交通事故车辆赔偿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代为赔偿,但是大家对于代位赔偿不是很了解,那么代位赔偿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代位赔偿是什么?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代位赔偿只针对车险,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代位赔偿来实现。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代位赔偿也发挥不了作用,如车辆停在路边被人砸了或者划伤了,不知道是谁干的。
在没有明确责任方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也不会轻易接手代位赔偿权。碰到这种损失,车主只能走常规的报案途径去争取赔偿金。
车险理赔专家介绍,在车险当中,代位赔偿时赔付额度与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保额相关。比如说,有些老司机投保时,并不会购买商业险中的车损险,仅投保了一份交强险,这种情况是不能够向本方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的。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三责方怠于赔偿,才能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赔偿的请求,并依法将追偿权赋予本方保险公司。

二、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除非是由他们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亲属等较近的血亲或者姻亲,这里的组成人员指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与被保险人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进行活动的人,包括代理人、合伙人。
三、
代位赔偿的步骤和流程
代位赔偿的步骤和流程是:
(一)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
(二)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
(三)等待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
(四)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
(五)配合作证: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位赔偿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代位赔偿一般都是只存在于车险以及车辆赔偿的情况下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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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先赔后追。操作包括:1.保险公司按约定或法律先行赔付;2.被保险人转让追偿权给保险公司;3.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追偿;4.已获第三者赔偿的可扣减保险金。
想问一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什么意思
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3. 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 若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若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6.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什么是代位请求赔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