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的权利包括: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包括: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保管人;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是:
(一)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二)瑕疵告知义务,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和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