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类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确赋予第三人的一项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独立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 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其适用条件是:
(一)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体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三)起诉期间: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管辖法院: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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