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怎样保全房产没有规定。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时,在紧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写申请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对申请进行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需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合法有效的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担保书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借款人住房的自筹资金有关证明、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贷款行规定的文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债权人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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