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判决书样式

更新时间:2022-05-19 1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规定,直系或三代以内的亲属、重婚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符合无效婚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婚姻无效判决书样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婚姻无效判决书样式

  判决书示例

  无效婚姻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3、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4、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XX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2、XX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XX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 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洪某

  对于一审结果不服的,可再次进行上诉,但最好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本人诉求合理。注意我国实施二审终审制度,上诉要符合各项规定。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婚姻无效判决

二、

婚姻无效纠纷判决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三、

判决婚姻无效彩礼退还吗

  婚姻无效不一定要退还彩礼。民法典对婚姻无效能否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实践中,若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婚姻无效判决书样式的法律知识。上述文章对以夫妻双方为近亲关系作出举例,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况,在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收集,最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宣判婚姻无效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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