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22-04-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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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那么刑事诉讼被害人有哪些权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刑事诉讼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一)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

二、

进行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三、

刑事诉讼有哪些重要期限

  (一)刑事诉讼有哪些重要期限

  1、律师持“三证”会见在押的犯嫌、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传唤、拘传

  (1)一般:12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取保候审:12个月

  4、监视居住:6个月

  5、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10、14、37)

  ①一般:3+7;

  ②特殊情况可延长:3+4+7

  ③“流结多”:30(到)+7

  (2)检察院(14、17)

  ①一般:7+7

  ②特殊情况可延长:7+3+7

  注: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

  6、检察院审查批捕

  (1)已经被拘留的:7天;

  (2)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7、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

  8、技术侦查

  (1)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需继续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每次都要经过批准

  8、侦查羁押(2+1+2+2+无期限)

  (1)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3)“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3)(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5)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无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9、审查起诉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10、公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2+1+3+X)

  ①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②“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③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2)简易程序

  ①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1、自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12、上诉、抗诉

  (1)判决:10日

  (2)裁定:5日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

  13、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1)一般:2个月

  (2)“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

  14、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15、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期间:6个月

  16、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1)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2)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被害人有哪些权利?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刑事被害人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以下几个:控告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而不执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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