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什么
更新时间:2022-03-28 15: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司的发展日渐发达,就会出现对公司的业务扩展,范围不断变大。但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想要增加就可以增加的,增加项目需要到相关的部门去对营业执照增加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的那么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什么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公章;
(四)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
(五)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六)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盖公章)。

二、
公司经营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一)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三、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一般经营范围
指不需要行政许可部门审批、备案,企业可自由自主选择经营的项目,此类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并记载在营业执照上即可。
(二)许可经营范围
指某些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展该业务。这意味着从事该项经营业务的最终确认需要营业执照与许可文件共同获得。
许可模式分为前置与后置:
前置许可项目:
指申办营业执照前要先行取得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互联网经营服务(ICP),加工生产
后置许可项目:
指申办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该项目后,方可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取得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如:美容美发,食品流通经营,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
(三)备案经营范围
指申办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该项目后,方可向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通过后开展经营活动。
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综上:涉及前置许可、后置许可以及备案的项目,需要营业执照配合相关许可或备案文件使用才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什么的法律知识。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需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贷款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是什么?
1. 有营业执照可以申请企业经营贷款,贷款额度分情况,需要在满足申请贷款条件后,由银行根据企业(个人)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营业项目以及贷款年限来决定允许贷款的额度。
2. 不同贷款机构对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定不同,招商经营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达3000万,工商银行最高额度为1000万。
3. 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4. 借款人申请个人投资经营贷款除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信用良好;在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经营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5. 除上述条件外,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