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需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有两种主要情形。
(一)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3种情况: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二)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5种情况: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XXX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XXXX)X刑X字第XX号
XXX(写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名称):?
本院受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一案,因被告人XXX……(写明指定辩护人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X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第X项的规定,本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到本院XX审判庭查阅案卷,准备出庭护。
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一份。
(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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