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造成伤害的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的20%以下:
(1)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
(2)持械寻衅滋事的。
(一)浙江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无锡市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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