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22-12-2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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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那么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

不动产登记簿包括什么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

二、

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簿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这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当然体现,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这一规定在民法学上一般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应当是一致的,法律也要求登记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如实记载登记事项,但是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会产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者登记机关的过错,可能会出现登记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正确效力,对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登记簿有此效力,第三人依据登记簿取得的权利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交易的安全才有了保障。

三、

不动产登记由哪个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以下是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知识,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大家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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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应详尽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全面事项。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如坐落、面积等,权属状况如权利主体、类型等,确保准确反映不动产状态,保障权利人权益。发生变更需及时更新登记,确保信息实时准确。
不动产登记公告内容的规定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公告内容全面,操作包括公示、查询等。公示需明确各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查询应提供便捷途径,及时响应公众需求,共同维护不动产权利。
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哪些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概念差异: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金钱、器物等;而不动产则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 2. 特点差异:动产具有可移动性,可以脱离原有位置而独立存在;不动产则具有位置固定性,即其地理位置是固定的。 此外,关于不动产权的法律规定还指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且证书上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同时,不动产登记簿应使用电子介质进行存储,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暂不具备使用电子介质的条件下,也可采用纸质介质进行存储,但必须明确其作为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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