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但是经过于银行协商或在有关机关追究行为之前,返还贷款的可以不予追究或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该行为是非法的,但还是去实施了。如果行为人在实际行为虽然构成了诈骗,但主观上是被他人欺骗才导致的,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对被欺骗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的介绍。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