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 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 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 在生产过程 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 包括三部分:
(一)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 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三)社会保险 ,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一)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副食食品价格补贴(不包括财政支付给职工的肉价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构成。但不包括从城乡个体户得到的收入。
(二)职工保险和福利
职工保险和福利——是职工在工资、奖金以外从单位直接得到的用于个人的保险、福利费。包括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以及从税后利润中开支的其他保险、福利费。农民货币收入——指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净收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净收入。这部分收入中已经消除了中间产品的价值,也不包括上交地方财政各项税收及集体企业的提留。
(三)农民自产自用
农民自产自用——主要是农民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中供消费部分的产出。 城镇个体劳动者收入——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批准开业领到执照的个体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个体劳动者经营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
(四)其他职业者收入
其他职业者收入——指军委系统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医院等各部门全体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免费供应战士的伙食、衣着、日用品等。五、居民其他货币收入 居民其他货币收入——指居民上述收入以外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部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如旅差补助、会议补助、发明奖、稿费、讲课费、专项工作报酬等。
劳动报酬争议有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法律规定工资争议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别时效,但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最低保存期限为两年,对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未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会因为举证困难难以主张。而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支持。因此,劳动者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应当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又在拖欠工资两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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