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复议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财产强制措施。
(一)人身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于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
(二)财产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具有保全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查封,扣押,冻结。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扣缴、强制扣除、强制铲除等。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实施人员的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一般实施主体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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