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二)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参保人员在双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均可按规定报销。凡门诊医疗费均不纳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补充医疗保险不规定病种:不限病种,凡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都可以按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参保的托管改制人员和个体人员带病投保不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费用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属于全部自费和部分自费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等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赔付地方:双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医疗大厅补充医疗保险专柜受理。补充医疗专柜在收到理赔资料经核实核准后,以银行帐户转帐形式完成理赔金的给付。单位或个人可指定银行帐户,5000元以下的一般案件保险理赔金实行当天结算,5000元以上的待核审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帐支付手续(节假日顺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费用,实行零起报:501元以下部分报销10%,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本县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1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5%。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及一般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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