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的管辖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诉讼选择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如何确定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的管辖?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如何确定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的管辖

二、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务

  (一)欠款人已婚的向其配偶主张债权

  若欠款人已经结婚,可以主张欠款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若债权人与欠款人没有约定该欠款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不知道欠款人夫妻俩人约定婚内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欠款人的配偶偿还此债务。

  (二)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借款时有保证人的,如果到期欠款人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债务,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同样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债权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债务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之后由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欠债务。

  (四)到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欠款人下落不明,虽然起诉后法院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但是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因此,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缺席判决。最后在该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三、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

  被告人下落不明,指被告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讯的一种状况。司法实践中,由意外事故导致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非常罕见,而常见的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故意逃匿或隐匿,以致下落不明。因此,下落不明又分绝对的下落不明和相对的下落不明。由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是绝对的下落不明,对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而言,均不知被告人的下落,而被告人故意逃匿和隐匿所导致的下落不明,是相对被害人和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而言,不知被告人下落,相对其亲属朋友则不然。笔者在文中所提的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指相对的下落不明。相对下落不明的形成也有客观原因。

  (一)被害人告诉不及时。侵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一方面基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不希望和对方对簿公堂,另一方面因急需医疗费等,希望经济方面得到及时补偿,习惯向居委会等民调组织反映,愿意与对方和解,在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被迫”着手取证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人民法院送达诉状时找不到被告人。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疏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国人口大流动,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易导致涉案人员长期逍遥法外。如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存在只登记不回告(指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和审查不严的误登、漏登等疏漏,使案发地司法机关难以掌握涉案人员行踪,促其归案。

  (三)立案查处不及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可直接受理,在两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规定由最先受理的机关立案查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能够立案审理。但公民受到不法侵害后,第一反应通常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而公安机关接警处理时,认为系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立案审理,为节省诉讼成本等原因,没有作必要的侦查取证。也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其管辖而不便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大多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结案。当被害人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告人因没有受到任何强制措施限制,或逃匿或隐匿以致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作为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使被告人乘机逃脱法律追究。

  (四)强制措施不力。《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的到庭和归案,有上述强制措施作保证,但实际执行效果欠佳。

  1、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被告人在案,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任何强制措施都无从生效。

  2、由人民法院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能足以防止被告人逃匿或隐匿。如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其拘传到庭,也只能控制被告人最多12小时,事后,被告人仍有可能下落不明。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吧,如采用金保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为逃避缴纳保证金而下落不明。如采取人保,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经常不能到位,对保证被告人到案实际意义不大。原因是法律对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制裁不力。据《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保证人只有具有“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情节,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令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且法律程序如何走,由人民法院追究,还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无明文规定。如采取监视居住,因执行监管职能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如何与公安机关衔接,公安机关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实行监管,法无明文规定,形成事实上监管与审判脱节。在监管和保证力度均有限的前提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能足以防止被告人逃匿或隐匿。

  3、逮捕虽能足以防止被告人逃匿或隐匿,但适用条件严格,适用风险较大,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实用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上述规定,逮捕的对象是犯罪情节较重,处刑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般犯罪情节较轻,不属法定“应即逮捕”的对象,且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能否判处徒刑,人民法院尚需开庭审理后方能核定,如未经开庭核实而冒然采取逮捕之强制措施,则要承担错捕而赔偿的风险。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之强制措施是慎之又慎,一般为保证有罪判决的执行方采用逮捕之强制措施。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适用逮捕具有滞后性,也许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时,被告人可能已经下落不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收到诉状后即逃匿或隐匿的情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确定对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案件的管辖的相关内容。综上,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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