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查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方,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初评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表》一份(复印件);
(五)诊疗病历复印件一份;
(六)提出复查申请时的日期已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落款日期15日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七)用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另提供:
1、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
(三)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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