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范围的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2-03-14 07: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因为这世界上所有的工作都是有人为的,绝对不出错的这种情况谁也没办法保障,因此国家赔偿也显得是相得益彰的。国家赔偿法在我国的司法建设活动当中肯定是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

国家赔偿范围的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范围

二、

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

  (一)条件: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

国家赔偿刑事范围是什么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怎么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国家赔偿范围主要还是包括行政跟刑事赔偿这两部分的,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跟施法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到了民众相关权益的时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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