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
(二)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三)员工任职期的界定;
(四)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五)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
(六)员工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七)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八)员工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
(九)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十)保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发生纠纷后诉讼地的选择。
民法典对员工保密协议是否要支付违约金没有作出规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后,劳动者违约的,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密协议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
(一)商业秘密的有效存在;
(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等情形;
(四)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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