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也属于自首吗

更新时间:2022-03-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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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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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别自首也属于自首吗

  特别自首属于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特别自首

二、

特别自首指什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是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

三、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六个方面,设置体系、效力范围、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处罚原则以及立法导向。但不管是构成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在处罚上面其实都是需要对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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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与特别自首一样吗
准自首即特殊自首的操作包括: 1. 确认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2. 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3. 司法机关核实供述的真实性; 4. 根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请问,特别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种行为在刑法中享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待遇。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可以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或没有完全符合传统自首的条件,只要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是如果他们的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请问,特别自首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特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这一行为被视为等同于自首处理。相较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在以下两方面表现特殊: 1. 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则仅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 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细化了“准自首”的认定情形,具体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或者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准自首”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仍以自首论。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民事损失。
你好,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是全职还是兼职?
叶律师
叶律师
7分钟前
若事故理赔时已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或《权益转让书》,且协议中明确注明“本次赔付为最终解决方案”,则
您好,请问什么时候发生的?可以详细说下情况Z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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