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更新时间:2022-03-0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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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出资不足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足额缴纳资金。股东出资不足不必然导致公司无效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约责任和补充责任。那么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
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公司设立无效是国外公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的办法,即通过补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行为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以防止因公司设立无效,影响公司已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要么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办法,即通过诉讼方式,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确定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在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尤其是缺乏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以及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等的明确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公司法除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仍保留审批原则外,对其他公司主要采取公司设立准则主义原则。

二、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按《公司法》规定,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股东出资不足的,都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充出资、承当违约责任等。
对债权人而言,根据公司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要是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瑕疵出资”股东、发起人、董事及高管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以下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东出资不足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的相关知识,股东出资不足除应足额缴纳资金外还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在未足额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设立后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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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已完成出资的公司,还是给原股东
公司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公司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且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很难把握。 离婚时股权分割: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能与他们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呢?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能否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可以采取以下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需将认缴的股本金额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股东以实物形态进行投资,且该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以实物出资的,需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并需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必须是该工业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工业产权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且需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需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或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