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摄制电影类的作品创作的过程很复杂,除了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以外,还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二)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该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护期是五十年。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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