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22-06-12 07: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受理指接受报案人提供的材料,立案指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进入侦查程序的诉讼活动。那么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
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有什么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民众的报案,都必须受理,不得拒绝。但是否立案,要看是否构成了刑事案件,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的话,就立案;没有的话,就不立案并告知报案人。报案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不正确,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二、
警察受理多久才能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
公安机关事故受理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受理不代表立案,但立案一定是受理了。受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立案是程序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请问立案成功和受理立案有什么不同?
立案与受理虽然都有审理的意思,但实质上,还是有所区分的,受理并不代表立案,立案还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此外,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而报案、控告、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提出,但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需将其写成笔录,并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迅速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若不服此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涉案和立案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涉案和立案区别在于其意义不同。涉案人员又称涉案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长37天,是否涉嫌犯罪,需要了解案情后才能确定,应当尽快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般来说报案受理和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如下:
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是否立案则需要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