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的解释,出现失信被执行人不应该列入失信名单、执行完判决等的情形时,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撤销。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失信,对子女一般不会有影响。由于被执行人通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子女对其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但如果子女继承其遗产的,则需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担责。
因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票、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要强制执行。一旦失信被执行人有财产了,法院会查封。
因此不能放弃遗产继承权。因为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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