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对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也应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因为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犯罪的,当然有可能被拘留。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
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执行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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