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经过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也未发现有其他应予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负责考察监督的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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