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07-25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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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担保是合同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但在实践中,很多人会误以为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是一个意思,但其实两者之间其实是有很大的区别,那么,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
(一)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二)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三)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二、
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一)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二)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三)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举例:
贷款100万,期限1年,那么评审费按照2%计算为2万,担保费为100万*5.31%*50%*1年=2.655万
(四)如果有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资产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也将由申请担保的一方支付。
三、
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在法律上如何规定
(一)合同担保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保全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最主要的区别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问题上,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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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一、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1、保证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合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而保证合同则是合同当事人直接签订的,并且保证人是第一责任人。
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担保合同也将无效。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则他们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合同是和谁签订的
保证合同是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协议,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共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签订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订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方式和主体上。保全的方式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担保的方式则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保全是由债权人行使的,而担保则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需要担保时,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且行使该权利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同样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行使的必要费用同样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