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更新时间:2023-07-1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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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面临着迷惑性的选项,或者是迷惑性的词语。那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法律术语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在本质上讲,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

  (三)民事义务,体现的是不利益,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到行为限制的界限。在本质是讲,民事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若不履行,将要承担其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

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

  “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这一条规定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为了更周延地保护胎儿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

三、

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民事权利的分类如下:

  (一)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三)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四)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五)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六)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联系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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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有哪些规定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特点包括:受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 2.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行为的内容,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 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 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4. 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特点包括:受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 2.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行为的内容,义务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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