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一般条件
更新时间:2023-07-11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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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那么反诉的一般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反诉的一般条件
(一)反诉的提起。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无法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二是反诉应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在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
(二)反诉对象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通常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三)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
(四)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对自己履行义务而提出的。被告通过反诉所能抵消的往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二、
反诉的其他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三)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六)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的条件
(一)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二)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三)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四)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五)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反诉的一般条件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反诉的一般条件的相关知识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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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br/>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br/>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br/>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br/>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br/>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br/>
第一百二十二条<br/>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r/>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r/>
(二)有明确的被告;<br/>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br/>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成立反诉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br/>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br/>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br/>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br/>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br/>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br/>
第一百二十二条<br/>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r/>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r/>
(二)有明确的被告;<br/>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br/>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br/>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br/>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br/>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br/>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br/>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br/>
第一百二十二条<br/>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r/>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r/>
(二)有明确的被告;<br/>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br/>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