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一)第2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第232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报请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责成作出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直接发现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
(一)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规则及其相关问题,检察院抗诉一般只有在二审的时候才能够提起。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检察院抗诉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