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需要的手续如下:
(一)继承标的为动产的,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各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各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分配达成一致的公证文书;
(二)继承的标的为房产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公证处公证书、各方当事人同意遗产继承方案的公证文书、各方当事人身份证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遗嘱继承的,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各方继承人一致认可的遗嘱。
(一)公证收费包括按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以及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是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二)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一)手续要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道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为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
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本或其他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继承权的公证。另需提交的材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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