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更新时间:2022-03-13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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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一点也不假,但说到证据,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呢?那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那么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哪几类?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

二、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03月10日开始施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可以用到的证据类型包括书、物证,证言证人鉴定结论等等七种,那我们在申请诉讼前,最好是先了解情况相关的证据种类有哪一些再针对性的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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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以文字记录形式证明事实,物证则通过物品的特征来证明。视听资料可以记录案件的关键事实,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情况的直接陈述,而当事人陈述则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叙述。这些证据形式都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处理方式包括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等。选择不同处理方式需考虑证据的重要性、收集难易程度及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何确认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确定的方式如下: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 客观性; 2. 相关性; 3. 合法性。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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