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四)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五)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八)《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九)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十)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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