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人会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五)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一)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其主要工作有:
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
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
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
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
(二)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三)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
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
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四)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有权收回农民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