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所形成的文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1.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也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以调解协议书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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